1 | 嗜血细胞综合征 |
2 | NK/T细胞淋巴瘤白血病 |
3 | 有过敏性疾病、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KL-A167注射液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
4 | 其他原发的恶性肿瘤(已治愈且5年内未复发的非黑色素瘤原位皮肤癌,原位宫颈癌,原位胃肠道粘膜内癌,原位乳腺癌,局限性前列腺癌等研究者判断可以入组的除外) |
5 | 肿瘤合并有中枢神经系统侵犯者 |
6 |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类风湿关节炎,自身免疫性的肺间质纤维化、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肾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过敏性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需要支气管扩张剂和/或进行医学干预的过敏性哮喘则不能纳入) |
7 |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 mg/日)或其它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备注:没有活动性免疫疾病的受试者,允许给予剂量相当于强的松 ≤ 10 mg/日的皮质类固醇激素替代治疗。允许使用局部、眼内、关节腔内、鼻内或吸入性的皮质类固醇(全身吸收量极低);允许短时间使用皮质类固醇予以预防(如对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
8 | 并发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性或活动性感染)的患者(如:需静脉滴注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等) |
9 | 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者,如Ⅱ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NYHA标准)、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塞或心绞痛)等心血管疾病,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 10 mmol/L或糖化血红蛋白(HbA1c)≥ 8%),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 150 mmHg和/或舒张压 > 100 mmHg) |
10 | 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者 |
11 | 已知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动性肝炎(乙肝:慢性HBV携带者或非活性型HBsAg阳性受试者,如果HBV DNA<1×103 IU/mL可以入组;丙肝:HCV抗体阴性可以入组;HCV抗体阳性患者需检测HCV RNA,如果为阴性可以入组);合并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 |
12 | 已知有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
13 | 在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 |
14 | 既往曾接受过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PD-L2抗体、car-T细胞治疗、CTLA-4抗体或其他针对免疫调节受体制剂的药物治疗 |
15 | 曾在6个月以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者,曾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者 |
16 | 两周内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或输成分血的患者 |
17 | 当前存在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包括痴呆),影响判断力或影响相关信息收集,或既往确诊癫痫 |
18 | 有明确的酒精或药物滥用史者 |
19 |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
20 | 研究前1个月内(签署ICF前)接受过其他药物临床研究者 |
21 | 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