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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招募】宝船生物BC008临床试验

  • 试验分期:Ⅰ期
  • 适应症:CLDN18.2阳性的晚期实体瘤
  • 靶点:
  • 招募人数:
  • 招募地点:
  • 招募标准

      宝船生物BC008临床试验,评价BC008抗体注射液治疗CLDN18.2阳性的晚期实体瘤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抗肿瘤疗效的探索性I期临床试验

      BC008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BC008治疗CLDN18.2阳性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最大耐受剂量(MTD)。

      次要目的

      1)评价BC008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评价BC008的安全性;

      3)评价BC008的免疫原性;

      4)评价BC008在CLDN18.2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初步疗效。

      探索性目的

      回顾性分析CLDN18.2的表达和BC008疗效的相关性。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

      试验分期:I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须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3、递增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经标准治疗失败、不可切除或转移性晚期实体瘤受试者;CLDN18.2蛋白阳性(中心实验室IHC检测≥1%的肿瘤细胞CLDN18.2膜染色≥1+)。

      4、扩展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经标准治疗失败、不可切除或转移性晚期胃腺癌和食管胃交界部腺癌受试者;CLDN18.2蛋白阳性(中心实验室IHC检测≥40%的肿瘤细胞CLDN18.2膜染色≥2+)。

      5、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

      6、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根据RECIST1.1标准)。

      7、ECOG体力评分0-1分(附录1)。

      8、有足够的器官功能,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实验室检查值满足以下要求(检查前14天内未输血及血制品、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及其他造血刺激因子、未使用保肝药或其他医学支持疗法):

        a)血常规:NEUT≥1.5×109/L,PLT≥80×109/L,Hb≥80g/L;

        b)肝功能:TBIL≤1.5×ULN,ALT≤2.5×ULN,AST≤2.5×ULN(肝转移患者ALT≤5×ULN,AST≤5×ULN);

        c)肾功能: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附录2);

        d)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9、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治疗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9个月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

    排除标准

      排除标准

      1、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靶向治疗等)。

      2、已知对BC008任何成分有过敏史。

      3、既往接受过任何靶向CLDN18.2的治疗。

      4、维生素K拮抗剂与抗凝剂同时给药,或给予治疗剂量的肝素(可以接受预防剂量)。

      5、存在胃幽门梗阻或持续反复呕吐(24小时呕吐≥3次)。

      6、存在未经治疗或未控制的消化性溃疡。

      7、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无法控制的或严重的消化道出血或消化道穿孔风险。

      8、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穿刺活检/引流、静脉置管除外)或出现过严重外伤。

      9、存在需要局部治疗或者反复引流的、研究者判断控制不良的体腔积液(胸水、腹水、心包积液等)。

      10、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NCICTCAE5.0等级评价≤1级(脱发除外)。

      11、具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脑、脊髓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2、有需要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使用过全身性抗感染药物。

      13、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肾炎等,包括但不限于这些疾病或综合症);

      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

        a)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I型糖尿病患者;

        b)只需接受甲状腺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c)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14、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的患者;以下情况除外: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短期(≤3天)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如使用造影剂前的预处理)。

      15、过去五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既往接受根治治疗且未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或其他原位癌除外)。

      16、有器官移植史或异基因骨髓移植史或干细胞移植史。

      17、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正常值上限,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丙肝抗体(HCV-Ab)阳性且HCVRNA>正常值上限;。

      18、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

      19、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的急性冠脉综合征、脑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满足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20、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21、妊娠(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根据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确定)或哺乳期女性。

      22、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23、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受试者参与整个研究、增加受试者风险、或混淆研究结果的任何疾病、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者研究者认为参与研究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