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毒性未恢复至≤ CTCAE 1级,除外脱发和奥沙利铂引起的≤ CTCAE 2级外周神经毒性; |
2 | 过去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除外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 |
3 |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恶性肿瘤相关性癫痫。此前经过治疗且稳定≥3月(无需糖皮质激素或抗癫痫药物治疗)的CNS转移,以及无症状CNS转移的患者可以参加本研究; |
4 |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化疗、分子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激素治疗或抗肿瘤中药治疗(以中药说明书适应症为准,如经过2周洗脱期也可入组)等全身性抗肿瘤治疗; |
5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包括超过25%骨髓放疗),或2周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病灶的局部姑息性放疗; |
6 | 既往接受过V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或 PD1/PDL1治疗; |
7 | 临床不可控制的浆膜腔积液(如不能通过引流或其它方法控制的胸水); |
8 | 心血管系统疾病符合下面任一条:心功能≥NYHA II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校正QTc间期男性> 450毫秒,女性>470毫秒,或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如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家族性心律失常史(如预激综合征);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 |
9 |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或栓塞事件,如脑卒中(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肺栓塞; |
10 | 已知HIV感染,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患者(HBsAg阳性者同时检测到HBV DNA≥103 拷贝数或者≥200IU/ml;HC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且HCV RNA PCR检测结果阳性时); |
11 | 首次给药前1周内,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
12 | 首次给药前1周或者药物5个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内接受过CYP2C8和/或CYP3A4强效抑制剂或CYP3A4强效诱导剂,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的患者; |
13 | 研究期间不能中断使用可能导致 QTc间期延长或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药物(如抗心律失常药)的患者; |
14 | 首次给药前4周出现≥CTCAE 3级的出血事件或具有出血倾向的患者,目前有活动性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肠梗阻等研究者判定的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者穿孔的其它状况;或者既往有肠穿孔、肠瘘治疗未痊愈; |
15 |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清除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药物、频繁呕吐、慢性腹泻等); |
16 | 存在任何经研究者判断需要治疗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疾病(吸入或局部用药除外)、甲状腺疾病(激素替代治疗甲状腺功能稳定的患者可以入组)、≥CTCAE 2级的间质性肺病、器官移植患者、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
17 | 存在愈合不良的伤口、严重溃疡或骨折;或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在中国,外科大手术的定义参照2009年5月1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或显著创伤性损伤; |
18 | 已知或怀疑对研究药物和/或其赋形剂过敏。 |
19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患者。 |
20 | 首次给药前4周内处于其它干预性临床试验的治疗期;如果参与的是非干预性临床试验(例如流行病学研究),则可入选本研究;如果已处于干预性临床试验的生存随访期,也可入组本研究; |
21 | 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任何不稳定或可能影响其安全性或研究依从性的任何疾病或医学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