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既往曾暴露于任何抗PD-1或抗PD-L1抗体。 |
2 | 2. 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非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 |
3 | 3.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 |
4 | 4.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3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抗肿瘤治疗(化疗、靶向治疗、肿瘤免疫治疗、肿瘤栓塞术) |
5 | 5.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放疗 |
6 | 6.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 |
7 | 7.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
8 | 8.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
9 | 9.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通用不良事件术语第4.03版(NCI CTCAE 4.03版)0级或1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非临床显著性和无症状性实验室异常) |
10 | 10. 已知存在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既往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以参与研究,前提是脑转移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已经保持稳定至少4周;而且神经系统症状必须已经恢复至NCI CTCAE 4.03版 0或1级。 |
11 | 11. 活动性、已知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参考附件6)或既往2年内的该病病史(在近2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患者可以入组)。 |
12 | 12. 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 |
13 | 13. 已知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
14 | 14.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15 | 15. 已知对于任何单克隆抗体、紫杉醇或伊立替康制剂成分过敏 |
16 | 16. 未控制的并发性疾病:HIV感染者。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II-IV级)或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 |
17 | 17. 已知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阳性)或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 |
18 | 18. 在入选研究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 |
19 | 19. 患有间质性肺病 |
20 | 20. 临床不可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入组前不能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胸水和腹水 |
21 | 21.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年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并且复发的风险极低;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
22 | 22. 妊娠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