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局部晚期患者,如果可以接受根治性治疗如手术、根治性放疗或者根治性放化疗,不予筛选 |
2 | 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
3 | 其它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的且5年内未复发的非黑色素瘤原位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宫颈癌、胃肠道粘膜内癌、乳腺癌、局限性前列腺癌等研究者认为可以入组的除外) |
4 |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KL-A167注射液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
5 | 既往曾接受过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PD-L2抗体、抗CTLA-4抗体或CAR-T细胞治疗(或接受过作用于T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 |
6 | 研究期间计划为控制症状进行姑息性放疗(骨转移除外) |
7 | 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 |
8 |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抗肿瘤疫苗 |
9 | 接受过异体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曾进行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
10 | 有活动性感染,或者在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的发热 |
11 | 签署知情同意前1周内全身系统性使用过抗生素 |
12 | 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与免疫有关的神经疾病、多发性硬化症、自身免疫性(脱髓鞘)神经病、格林巴利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SLE)、结缔组织疾病、硬皮病、炎症性肠病包括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自身免疫性肝炎、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或Stevens-Johnson综合征 |
13 |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患者和患有器质性甲状腺疾病的患者不予筛选,用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可以入组 |
14 |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 mg/日)或其它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备注:没有活动性免疫疾病的受试者,允许给予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 mg/日的肾上腺素替代治疗。允许使用局部、眼内、关节腔内、鼻内或吸入性的皮质类固醇(全身吸收量极低);允许短时间使用皮质类固醇予以预防(如对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
15 | 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者,如Ⅲ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NYHA标准)、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死或心绞痛)等心血管疾病,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 mmol/L),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超声心动图显示射血分数<50% |
16 | QTc间期,男性>450 msec,女性>470 msec |
17 | 心电图检查异常且研究者认为使用试验药物有额外风险 |
18 | 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 ≥ 2000 IU/mL或104拷贝数/mL)或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 |
19 |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
20 | 已知间质性肺炎病史、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高度怀疑有间质性肺炎的受试者;或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受试者;允许既往曾有药源性或放射性非感染性肺炎但无症状的受试者入组 |
21 | 有活动性肺结核,或既往有肺结核感染史但经治疗未控制者 |
22 | 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3级者 |
23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内使用任何抗感染性疾病的活性疫苗(如流感疫苗,水痘疫苗等) |
24 |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
25 | 有明确药物滥用史或3个月内有酒精滥用史 |
26 |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
27 |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参与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
28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可能存在影响本研究的疗效或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