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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招募】【肝内胆管癌】ICP-192治疗晚期肝内胆管癌 的I/IIa期临床试验

  • 试验分期:Ⅰ期
  • 适应症:晚期肝内胆管癌
  • 靶点:
  • 招募人数:
  • 招募地点:
  • 招募标准

    ICP-192为我国药企自主研发的第二代泛FGFR抑制剂,对FGFR家族四个激酶均有很强的抑制效果。FGFR全称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受体,是一类原癌基因,其突变可能导致的癌种包括肝内胆管癌和膀胱癌等。多种FGFR抑制剂的临床试验数据表明,很多FGFR变异类型的患者均可在FGFR抑制剂治疗中获益。


    ICP-192为二代泛FGFR抑制剂药物,具有特异性更强、药效更持久、对耐药突变仍然有效且有效性及安全性更高的特点,临床前研究已经展现出了出色的潜力。


    目前,ICP-192治疗胆管癌和膀胱癌的临床试验均在招募患者中。




    入排标准

    二、主要入选标准

    1.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不可切除或者转移的晚期恶性实体瘤,已 知的治疗方式无效或复发的; 标准治疗下仍发生进展、 不耐受 标准治疗或不存在标准治疗的受试者(剂量递增阶段);
    2.组织或细胞病理学证实的不可切除、 复发或转移性(AJCC 2017 年第 8 版 TNM 分期 IV 期) 胆道恶性肿瘤, 一线化疗失败或不能 耐受((定义为 2 次减量仍不能耐受) 一线化疗, 新辅助/辅助 化疗后 6 个月内进展/复发可以入选(剂量扩展阶段);
    3.已有检测报告证明存在 FGFR2 易位/融合或中心实验室检测到 存在 FGFR2 易位/融合(剂量扩展阶段) ;
    4.年龄≥18 周岁且≤75 周岁;
    5.根据 RECIST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评价病灶:
    6.ECOG 体力评分为 0-1 分(剂量递增阶段), ECOG 体力评分 为 0-2 分(剂量扩展阶段);
    7.预计生存期 3 个月以上;
    8.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以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上限 为准):a) 骨髓: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1500/mm3), 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9g/dL;b) 凝血 功能: 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且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 倍正常值上限;c) 肝脏: 血清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肿 瘤累及肝脏时≤2.5 倍正常值上限),天冬氨酸转氨酶(AST) 和 丙氨酸转氨酶(ALT)≤3 倍正常值上限(如果有肝转移时允许 AST、ALT≤5 倍正常值上限);d) 血清肌酐≤1.5 倍正常值上限, 或肌酐清除率≥70mL/min (根据 Cockroft-Gult 公式计算)。
    9.自愿入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 FGFR 小分子抑制剂或抗体药物治疗;
    2.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2 周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化疗,前 4周内接受过系统或局部抗癌治疗包括化疗(口服氟尿嘧啶类化疗 除外)、放疗、激素、靶向药物或生物免疫治疗;
    3.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6 周内进行过大外科手术(开胸、开腹 手术等)或 2 周内进行过小外科手术(浅表皮肤、淋巴结切除、 疝气修补术等);以诊断为目的的检查不认为是外科手术;插入 血管通路装置将豁免于此排除标准之外;
    4. 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2 周内受试者的磷酸盐水平在干预治疗下 持续大于 ULN;
    5. 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 吸收的受试者(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等);
    6. 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7. 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出现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 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 绞痛、心肌梗塞,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心 射血分数(LVEF)<50%;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意义的 QTc 间期 延长病史,或筛选期 QTc 间期女性>470ms、男性>450ms;
    8. 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6 个月内有活动性出血病史,2 个月内有 门脉高压征象导致胃底食道静脉出血,或者研究者认为有明确的 出血倾向(如有出血危险的食道静脉曲张、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 等);
    9.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如不稳定 或不能代偿的呼吸、肝或肾脏疾病)的证据;或任何不稳定的系统 性疾病(包括活动的临床严重感染、难以控制的高血压、肝肾或 代谢性疾病);
    10. 存在间质性肺病、肺栓塞、深静脉栓塞病史;
    11. 在服用研究药物之前 6 个月内有脑卒中或颅内出血病史;
    12. 有器官移植史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
    13. 可能增加眼部毒性的任何角膜或视网膜异常,包括但不限于: a.目前患有中心性浆液性视网膜病变(CSR)或视网膜静脉闭塞 (RVO)疾病或有相关病史;b.活动性湿性、老年性黄斑变性(AMD); c.伴有黄斑水肿的糖尿病性视网膜病;d.无法控制的青光眼;e. 角膜病变,如角膜炎、角膜结膜炎、角膜病变、角膜磨损、发炎 或溃疡。
    14. 乙型肝炎病毒负荷(PCR 法检测 HBV DNA>ULN)、活动性丙型 肝炎、HIV 感染;
    15. 归因于任何先前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仍有 1 级以上毒性反应 (不包括脱发、可以控制的恶心、呕吐);
    16.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不愿或不能在本试验的整个治疗期间及研 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12 周内避孕的育龄妇女及有生育能力的男性;
    17. 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