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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招募】经标准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高度微卫星不稳定型或错配修复缺陷型实体瘤

  • 试验分期:Ⅱ期
  • 适应症:经标准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高度微卫星不稳定型或错配修复缺陷型实体瘤
  • 靶点: ALK
  • 招募人数:60
  • 招募地点: 南京,上海
  • 招募标准

     登记号:

    CTR20190719

     适应症:

    经标准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高度微卫星不稳定型或错配修复缺陷型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HLX10单药治疗实体瘤的Ⅱ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HLX10单药治疗经过标准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MSI-H或dMMR实体瘤的单臂、多中心、 Ⅱ期临床研究

     试验方案编号:

    HLX10-010-MSI201 V1.0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药物名称:

    重组抗PD-1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1、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评估 HLX10 在标准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反应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 MSI-H 或 dMMR 实体瘤患者中的临床疗效。 次要研究目的: 评估 HLX10 在标准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反应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 MSI-H 或 dMMR 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试验设计(单选)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序号

    名称

    用法

    1

    HLX10:重组抗 PD-1 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剂型:注射剂;规格:100mg/10ml/瓶;给药方式:静脉输注;给药频次:2周1次;剂量:3 mg/kg;用药时程:最长治疗时间为 2 年。

    对照药

    序号

    名称

    用法

    1

    不适用


    入排标准

    受试者信息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签署 ICF 时年龄 ≥ 18 岁,且 ≤ 75 岁。
    3经中心实验室或研究中心病理组织学或者细胞学检查确诊的, 存在 MSI-H 或 dMMR 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的恶性实体瘤患者。
    4既往接受过现有标准抗癌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5既往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结束距本研究首次用药必须 ≥ 2 周,且治疗相关 AE 恢复 至 NCI-CTCAE v4.03 ≤ 1 级(2 级脱发除外)。
    6由 IRRC 根据 RECIST 1.1 版要求评估的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注:可测量靶病灶不能选自既往放疗部位。如果既往放疗部位的靶病变是唯一一 个可选靶病灶,研究者需提供显示该病灶明显进展的前后影像学数据。
    7受试者必须提供肿瘤组织及血样以进行 MSI、 肿瘤突变负荷(Tumor Mutational Burden, TMB)、 PD-L1 表达水平测定(上述指标均已具有本研究所指定中心实 验室检测结果的受试者可不用再次检测)。 注:建议提供首次研究用药前 6 个月内, 采集于非放疗部位, 经福尔马林固定的 肿瘤组织样本。石蜡包埋的肿瘤标本(首选),或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ormalin fixed paraffn embed-ded, FFPE) 肿瘤标本或未染色新切的连续组织切片(载玻 片)。还必须提供上述标本的相关病理报告。新鲜采集标本、切除术、空心针芯活 检、切除、切开、冲压或钳夹活检均在可接受范围内(首选新获得的组织)。不接 受针吸样本(即缺乏完整的组织结构仅提供细胞悬液和/或细胞涂片的样本)、刷 涂样本、来自胸腔或腹腔积液的细胞沉淀样本。组织样本要求详见实验室操作手册。
    8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 7 天内的 ECOG 体力状况评分是 0 或 1。
    9预期生存时间 ≥ 12 周。
    10HBsAg 检查呈阴性;若 HBsAg 或 HBcAb 检查呈阳性的患者,必须乙肝病毒 (HBV) DNA 检查呈阴性方可入组。
    11HCV 抗体检查呈阴性;若 HCV 抗体或 HCV-RNA 检查呈阳性的受试者,必须 ALT 及 AST 在 CTCAE v4.03 ≤ 1 级(即≤ 3×ULN) 方可入组;存在乙肝及丙肝共 同感染的受试者需排除。
    12主要器官功能正常, 且符合下列标准(在本研究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 输血、白蛋白、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CSF)治疗): 血液系统 嗜中性粒细胞(ANC) ≥ 1.5×109/L 血小板(PLT) ≥ 100×109/L 血红蛋白(Hb) ≥ 90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 ≤ 1.5×正常值上限(ULN) 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2.5×ULN; 对于肝转移患者 ≤ 5×ULN; HCV 抗体或 HCV-RNA 阳性患者 ≤ 3×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 2.5×ULN; 对于肝转移患者 ≤ 5×ULN; HCV 抗体或 HCV-RNA 阳性患者 ≤ 3×ULN 白蛋白 ≥ 30 g/L 肾功能 肌酐(Cr) ≤ 1.5×ULN; 如 > 1.5×ULN,肌酐清除率需 ≥ 50mL/分钟 (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ULN 凝血酶原时间(PT) ≤ 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 1.5×ULN 尿常规/24 小时尿蛋白 尿蛋白 尿蛋白定性 ≤ 1+; 如 ≥ 2+,则需进行 24 小时尿蛋白检查,如 24 小时尿蛋白 < 1g,则允许入组。
    13女性受试者必须满足:① 绝经(定义为至少 1 年内无月经,且除绝经之外无其他确认原因),或者 ② 已行手术绝育(摘除卵巢和/或子宫),或者 ③ 具有生育能力,但必须满足: ? 首次用药前 7 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而且 ? 同意采用年失败率 < 1%的避孕措施或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从签署知 情同意书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120 天)(年失败率 < 1%的避孕方法包 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术、正确的使用可抑制排卵的激素避孕药、释 放激素的宫内避孕器和含铜的宫内避孕器),而且 ? 不得哺乳。
    14男性受试者必须满足:同意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采取避孕措施,规定如下: 伴侣为育龄期女性或伴侣已怀孕时,男性受试者必须在试验药物给药期间和试验 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120 天内, 保持禁欲或使用避孕套避孕以防止药物暴露于胚 胎。应参考临床研究持续时间以及受试者喜好和日常生活方式评价性禁欲的可靠 性。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日、排卵期、基础体温或后排卵期避孕方法)和体外 射精是不合格的避孕方法。
    排除标准
    1准备进行或者既往接受过器官或骨髓移植的受试者。
    2通过适当干预后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3已知或筛选期检查发现患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者。但允 许以下受试者入组: 1. 无症状性脑转移受试者(即没有脑转移灶引起的进行性 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且病变大小≤ 1.5cm)可以参加,但需 要作为疾病部位定期进行脑部影像学检查。 2.经治疗后的脑转移受试者,且脑转 移病灶稳定至少 1 个月,没有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证据,且本研究药物首次给 药前 3 天停用类固醇。这个定义中稳定的脑转移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确定。
    4手术和/或放疗未能根治性治疗的脊髓压迫,或既往诊断的脊髓压迫经治疗后没 有临床证据显示在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疾病稳定 ≥ 1 周的受试者。
    5影像学检查显示,存在明确的肿瘤侵犯胸部大血管表现。
    6患有Ⅱ级以上心肌缺血或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半年内发生过心肌梗塞、 不稳定心 绞痛、 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 QTc 间期男性 ≥ 450 ms、女性 ≥ 470 ms)(QTc 间期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
    7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 标准(附录三) Ⅲ级或Ⅳ级心功能不全或心 脏彩超检查: 左室射血分数(LVEF) < 50%。
    8存在 CTCAE v4.03 ≥ 2 级的外周神经病变。
    9存在 CTCAE v4.03 ≥ 2 级的外周神经病变。
    10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
    11既往或目前有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 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
    12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自身免疫病。允许入组处于稳定状态且不需要全身免疫抑 制剂治疗者。
    13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活疫苗的治疗。
    14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或研究期间, 需要全身使用皮质类固醇(> 10 mg/天 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 但以下情况允 许入组: 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 或局部外用类固醇, 或剂量≤ 10 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的肾上腺激素替代治疗。
    15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出现任何需要系统性给予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 染。
    16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本研究重大手术定义:术后至 少需要 3 周恢复时间,才能够接受本研究治疗的手术。 肿瘤穿刺或淋巴结切取活 检允许入组。
    17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 3 个月内,接受过根治性放射治疗。 注:允许接受骨的姑息性放疗或浅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疗程参照当地的标准, 且在首次用药前 14 天已经结束。不允许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覆盖 30%以上 骨髓区域的放疗。
    18在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如化疗、靶向治疗或放疗(姑息性放疗 除外)。
    19既往接受过任何 T 细胞共刺激或免疫检查点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细胞毒性 T 淋 巴细胞相关抗原-4(cytotoxic T lymphocyte-associated antigen-4, CTLA-4)抑制剂、 PD-1 抑制剂、 PD-L1/2 抑制剂或其他靶向 T 细胞的药物。
    20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或计划开始本研究治疗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药物治疗结 束时间不足 14 天。
    21已知对任何单克隆抗体或研究药物辅料有严重过敏史。
    22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3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已停止饮酒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24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具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试验:60人;
    实际入组人数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各参加机构信息
    序号机构名称主要研究者国家省(州)城市
    1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秦叔逵中国江苏南京
    2上海市东方医院李进中国上海上海
    3吉林省肿瘤医院程颖中国长春吉林
    4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周建凤中国北京北京
    5江苏省人民医院束永前中国江苏南京
    6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姜达中国河北石家庄
    7山东省肿瘤医院李长征中国山东济南
    8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林建江中国浙江杭州
    9安徽省立医院潘跃银中国安徽合肥
    10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袁响林中国湖北武汉
    11湖南省肿瘤医院殷先利中国湖南长沙
    12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樊青霞中国河南郑州
    13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蔡世荣中国广东广州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陈可和中国广西南宁
    15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朱青中国四川成都
    16四川省肿瘤医院金永东中国四川成都
    17云南省肿瘤医院李云峰中国云南昆明
    18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曹培国中国湖南长沙
    19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张涛中国重庆重庆
    20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郭红燕中国北京北京
    21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张红雨中国广东珠海
    22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李薇中国吉林长春
    23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白玉贤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24辽宁省肿瘤医院张敬东中国辽宁沈阳
    25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林小燕中国福建福州
    26安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陈振东中国安徽合肥
    27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邓艳红中国广东广州
    28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希成中国广东广州
    29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谢忠中国广东湛江
    30中山市人民医院萧剑军中国广东中山
    31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王巍中国广东佛山
    32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张阳中国辽宁大连
    33浙江省肿瘤医院钟海均中国浙江杭州
    34临沂市肿瘤医院石建华中国山东临沂
    35柳州市工人医院黄海欣中国广西柳州
    36潍坊市人民医院于国华中国山东潍坊
    37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叶煌阳中国福建厦门
    38上海市同仁医院马俐君中国上海上海
    39北京大学国际医院梁军中国北京北京
    40联勤保障部队第900医院(原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陈曦中国福建福州
    41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周福祥中国湖北武汉
    42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金川中国广东广州
    43天津市肿瘤医院 (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任秀宝中国天津天津
    44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郭亚兵中国广东广州
    45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王秀问中国山东济南
    46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陈莉莉中国浙江台州


    排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