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开始给药前14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放疗等;开始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治疗、肿瘤免疫治疗、单抗类抗肿瘤药物治疗的患者; |
2 | 开始给药前4周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的患者;既往接受过同类药物治疗的患者; |
3 | 未控制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损伤(允许接受过局部治疗的且疾病稳定3个月以上的患者入组); |
4 | 未控制稳定的糖尿病患者(正在接受稳定的胰岛素方案或降糖药方案、专科医生评价血糖控制良好的患者允许入组) |
5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 NCI-CITCAE 5.0 2级),脱发除外;此前接受过化疗的患者存在的神经毒性需要恢复到NCI-CTCAE 5.0 2级或以下; |
6 | 患者服用会延长QTc间期的药物(主要是Ia、Ic、III类抗心律失常药物)或存在延长QTc间期的风险因素,例如不可纠正的低钾血症、遗传性长QT综合征;潜在延长QTc间期的药物见https://crediblemeds.org/index.php/tools/pdfdownload?f=cql_en; |
7 | 心脏功能和疾病符合下述情况之一:a. 筛查期在研究中心的进行3次12导联心电图(electrocardiogram,ECG)测量,根据采用仪器的QTc公式计算三次平均值,QTc > 470毫秒;b.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分级 ≥ 3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c.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完全性左束支传达异常,II度房室传导阻滞。 |
8 |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
9 | 已知对FS-1502任何辅料过敏; |
10 | 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乙型肝炎(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且乙肝病毒DNA超过1000 IU/ml)或丙型肝炎(丙肝病毒RNA阳性),人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阳性); |
11 | 研究者认为可影响方案依从性或影响患者签署ICF的具有临床意义的任何其他疾病或状况(如活动性的或不可控制的感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