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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招募】峻德生物TI117临床试验

  • 试验分期:Ⅱ期
  • 适应症:经一线铂类药物治疗失败的复发/转移性头颈部鳞癌
  • 靶点:
  • 招募人数:
  • 招募地点:
  • 招募标准

      峻德生物TI117临床试验,评价PI3K抑制剂TL117胶囊单药以及联合紫杉醇治疗复发/转移性头颈部鳞癌的I/II期临床试验

      TL117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1、评价TL117胶囊联合紫杉醇用于经一线铂类药物治疗失败的复发/转移性头颈部鳞癌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探索最大耐受剂量(MTD),并确定II期推荐剂量(RP2D);

      2、评价抗肿瘤疗效;

      3、评价药代动力学特征。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3、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70岁(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年龄符合18~70周岁(包含18和70周岁),性别不限;

      2.(Ia期)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转移性头颈部鳞癌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Ib期,II期)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转移性头颈部鳞癌患者,不适合接受局部根治性治疗,且经一线铂类药物治疗失败(定义为含铂类药物方案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

      或者局晚期在含铂类药物的多学科治疗后3-6个月内复发或疾病进展,包括辅助/新辅助治疗)。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转移性头颈部鳞癌患者,不适合接受局部根治性治疗,且经一线铂类药物治疗失败(定义为含铂类药物方案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或者局晚期在含铂类药物的多学科治疗后3-6个月内复发或疾病进展,包括辅助/新辅助治疗)。

      3.(Ia期)根据RECIST1.1版,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Ib期及II期)根据RECIST1.1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辐照区域或经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的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作为不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

      4.ECOG体力评分0-1分;

      5.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

      6.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入选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7.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排除标准

      1.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等系统性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2.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3.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4.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使用过CYP3A4、CYP2B6、CYP2C9和CYP2C8强效抑制剂或者强效诱导剂;

      5.无法口服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如慢性腹泻、肠梗阻等);

      6.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等;

      7.存在不稳定的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8.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HBsAg阳性且HBV-DNA滴度>1000拷贝/ml或200IU/ml),允许除干扰素以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定义为抗HCV抗体阳性);

      9.有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或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10.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的心衰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QTc间期男性≥450ms、女性≥470ms,或存在任何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症、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伴随药物;

      11.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2.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13.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14.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5.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