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
2 | 签署 ICF 时年龄大于等于 18 周岁,且不超过 75 周岁。 |
3 |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ES-SCLC(根据美国退伍军人管理局肺癌协会(VALG)疾病分期系统)。 |
4 |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ES-SCLC全身系统性治疗(包括全身化疗、分子靶向药物治疗、生物治疗以及其他研究治疗用药等)。 |
5 | 在既往局限期 SCLC 接受放化疗的患者,必须是以治愈为目的进行治疗,且从末个疗程化疗、放疗或放化疗后到确诊广泛期 SCLC,有至少 6 个月的无治疗间期。 |
6 | 在随机化前 4 周之内,由 IRRC 根据 RECIST 1.1 版要求评估的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注:可测量靶病灶不能选自既往放疗部位。如果既往放疗部位的靶病变是唯一一个可选靶病灶,研究者需提供显示该病灶明显进展的前后影像学数据。 |
7 | 患者尽量提供肿瘤组织以进行 PD-L1 表达水平测定。受试者由中心实验室评定一个可评价的 PD-L1 表达的类别(阴性、阳性,或不确定),以接受随机化。 注:建议提供首次研究用药前 6 个月内,经福尔马林固定的肿瘤组织样本。石蜡包埋的肿瘤标本(首选),或 FFPE 肿瘤标本或未染色新切的连续组织切片(首选防脱载玻片)。还必须提供上述标本的相关病理报告。新鲜采集标本、切除术、空心针芯活检、切除、切开、冲压或钳夹活检均在可接受范围内(首选新获得的组织)。不接受针吸样本(即缺乏完整的组织结构仅提供细胞悬液和/或细胞涂片的样本)、刷涂样本、来自胸腔或腹腔积液的细胞沉淀样本。组织样本要求详见实验室操作手册。 |
8 | 既往抗肿瘤治疗结束距本研究首次用药必须 ≥ 2 周,且治疗相关AE恢复至 NCI-CTCAE ≤ 1 级(2 级脱发除外)。 |
9 | 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 7 天内的 ECOG PS 评分是 0 或 1。 |
10 | 预计生存期 ≥ 12 周。 |
11 | 既往使用地诺单抗的受试者可以并同意在随机前开始并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改用双膦酸盐治疗骨转移。 |
12 |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即符合检验标准(在本研究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白蛋白、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CSF)治疗)。 |
13 | 具有充分的血液系统:嗜中性粒细胞(ANC)≥ 1.5×109/L; 淋巴细胞≥ 0.5×109/L;血小板(PLT)≥ 100×109/L;血红蛋白(Hb)≥ 90g/L。 |
14 | 具有充分的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值上限(ULN)对于 Gilbert 综合征患者,总胆红素 ≤3×ULN 可以入组; 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 对于肝转移患者 ≤ 5.0×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对于肝转移患者 ≤ 5.0×ULN; 碱性磷酸酶(ALP)≤ 2.5×ULN; 对于肝转移或骨转移患者,≤ 5.0×UL。 |
15 | 具有充分的肾功能:肌酐(Cr)≤ 1.5×ULN; 如 > 1.5×ULN,肌酐清除率需 ≥ 50ml/分钟(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
16 | 具有充分的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上述要求仅适用于未在接受抗凝血治疗的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须维持抗凝药物的剂量稳定。 |
17 | 女性患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 绝经(定义为至少 1 年内无月经,且除绝经之外无其他确认原因),或者 ② 已行绝育手术(摘除卵巢和/或子宫),或者 ③ 具有生育能力,但必须满足:● 首次用药前 7 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而且 ● 同意采用年失败率 < 1%的避孕措施或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120 天,化疗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150 天)(年失败率 < 1%的避孕方法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术、正确的使用可抑制排卵的激素避孕药、释放激素的宫内避孕器和含铜的宫内避孕器。),而且 ● 不得哺乳。 |
18 | 男性患者必须满足:同意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采取避孕措施,规定如下:伴侣为育龄期女性或伴侣已怀孕时,男性患者必须在化疗治疗(卡铂或依托泊苷)期间和化疗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150 天内保持禁欲或使用避孕套避孕以防止药物暴露于胚胎。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日、排卵期、基础体温或后排卵期避孕方法)和体外射精是不合格的避孕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