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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招募】ICP192临床试验

  • 试验分期:Ⅰ期
  • 适应症:
  • 靶点:
  • 招募人数:
  • 招募地点:
  • 招募标准

      ICP192临床试验,ICP-192片治疗晚期实体瘤的 I/IIa 期临床试验

    ICP192临床试验信息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 评价不同剂量的 ICP-192 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剂量限制性毒性(DLT)、最大耐受剂量(MTD)和 II 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 初步获得 ICP-192 治疗晚期实体瘤的药代动力学数据;

        2. 评价食物对口服 ICP-192 药代动力学的影响;

        3. 初步探索治疗实体瘤的有效性。

      探索性目的:

         1. 探索性分析肿瘤标注物和疗效的关系。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

      试验分期:I 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3、受试者信息

      年龄:18 岁(最小年龄)至 75 岁(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不可切除或者转移的晚期恶性实体瘤,已知的治疗方式无效或复发的; 标准治疗下仍发生进展、 不耐受标准治疗或不存在标准治疗的受试者(剂量递增阶段);

      2.组织或细胞病理学证实的不可切除、 复发或转移性(AJCC 2017年第 8 版 TNM 分期 IV 期) 胆道恶性肿瘤, 一线化疗失败或不能耐受((定义为 2 次减量仍不能耐受) 一线化疗, 新辅助/辅助化疗后 6 个月内进展/复发可以入选(剂量扩展阶段);

      3.已有检测报告证明存在 FGFR2 易位/融合或中心实验室检测到存在 FGFR2 易位/融合(剂量扩展阶段) ;

      4.年龄≥18 周岁且≤75 周岁;

      5.根据 RECIST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评价病灶:

      6.ECOG 体力评分为 0-1 分(剂量递增阶段), ECOG 体力评分为 0-2 分(剂量扩展阶段);

      7.预计生存期 3 个月以上;

      8.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以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上限为准):

        a) 骨髓: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1500/mm3), 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9g/dL;

        b) 凝血功能: 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且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倍正常值上限;

        c) 肝脏: 血清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肿瘤累及肝脏时≤2.5 倍正常值上限),天冬氨酸转氨酶(AST) 和丙氨酸转氨酶(ALT)≤3 倍正常值上限(如果有肝转移时允许AST、ALT≤5 倍正常值上限);d) 血清肌酐≤1.5 倍正常值上限,或肌酐清除率≥70mL/min (根据 Cockroft-Gult 公式计算)。

      9.自愿入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

    排除标准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 FGFR 小分子抑制剂或抗体药物治疗;

      2.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2 周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化疗,前4周内接受过系统或局部抗癌治疗包括化疗(口服氟尿嘧啶类化疗除外)、放疗、激素、靶向药物或生物免疫治疗;

      3.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6 周内进行过大外科手术(开胸、开腹手术等)或 2 周内进行过小外科手术(浅表皮肤、淋巴结切除、疝气修补术等);以诊断为目的的检查不认为是外科手术;插入血管通路装置将豁免于此排除标准之外;

      4. 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2 周内受试者的磷酸盐水平在干预治疗下持续大于 ULN;

      5. 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的受试者(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等);

      6. 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7. 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 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心射血分数(LVEF)<50%;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意义的 QTc 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 QTc 间期女性>470ms、男性>450ms;

      8. 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6 个月内有活动性出血病史,2 个月内有门脉高压征象导致胃底食道静脉出血,或者研究者认为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有出血危险的食道静脉曲张、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等);

      9.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如不稳定或不能代偿的呼吸、肝或肾脏疾病)的证据;或任何不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包括活动的临床严重感染、难以控制的高血压、肝肾或代谢性疾病);

      10. 存在间质性肺病、肺栓塞、深静脉栓塞病史;

      11. 在服用研究药物之前 6 个月内有脑卒中或颅内出血病史;

      12. 有器官移植史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

      13. 可能增加眼部毒性的任何角膜或视网膜异常,包括但不限于:

        a.目前患有中心性浆液性视网膜病变(CSR)或视网膜静脉闭塞(RVO)疾病或有相关病史;

        b.活动性湿性、老年性黄斑变性(AMD);

        c.伴有黄斑水肿的糖尿病性视网膜病;

        d.无法控制的青光眼;

        e.角膜病变,如角膜炎、角膜结膜炎、角膜病变、角膜磨损、发炎或溃疡。

      14. 乙型肝炎病毒负荷(PCR 法检测 HBV DNA>ULN)、活动性丙型肝炎、HIV 感染;

      15. 归因于任何先前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仍有 1 级以上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可以控制的恶心、呕吐);

      16.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不愿或不能在本试验的整个治疗期间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12 周内避孕的育龄妇女及有生育能力的男性;

      17. 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研究者信息

      1、主要研究者信息

      姓名:李进

      学位:医学博士

      职称:主任医师;教授

      单位名称:上海市东方医院

      2、各参加机构信息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城市
     1 上海市东方医院 李进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2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李薇 中国 吉林省 -长春市
     3 河南省肿瘤医院 候新芳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4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丁为民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5 浙江省肿瘤医院 应杰儿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6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庄志祥 中国 江苏省 -苏州市
     7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殷晓煜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8 北京肿瘤医院 朱旭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9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袁春旺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10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曹宝山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11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樊青霞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12 南通市肿瘤医院 徐爱兵 中国 江苏省 -南通市
     13 济南市中心医院 孙玉萍 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
     14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黄杨卿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15 江阴市人民医院 邓立春 中国 江苏省 -无锡市
     16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陈萍 中国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17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张涛 中国 湖北省 -武汉市
     18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李肖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19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白玉贤 中国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20 湖南省肿瘤医院 古善智 中国 湖南省 -长沙市
     21 福建省肿瘤医院 林海澜 中国 福建省 -福州市
     22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程玉峰 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
     23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许青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