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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招募】江海正药业HS236临床试验

  • 试验分期:Ⅰ期
  • 适应症:肝癌
  • 靶点:
  • 招募人数:
  • 招募地点:
  • 招募标准

      江海正药业HS236临床试验,评价FGFR4小分子共价抑制剂HS236胶囊治疗晚期实体瘤I期临床试验

      HS236临床试验

      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HS236胶囊在晚期实体瘤(现阶段主要招募肝癌)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探索HS236的最大耐受剂量(MTD),确定Ⅱ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评价HS236的药代动力学(PK)和药效动力学(PD)特征;

      2)初步评价HS236的抗肿瘤疗效;

      3)初步评价HS236抗肿瘤疗效与生物标志物的相关性,为Ⅱ期临床试验的治疗人群选择提供依据。

      出入排标准

    入排标准

      以下全部符合方可入组

      1、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FGF19IHC+(“FGF19ICH+”是指通过免疫组织化学检查显示FGF19阳性的肿瘤细胞≥1%)的晚期肝癌患者(没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患者,需要符合美国肝病研究学会(AASLD)标准或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进行临床确诊),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3、根据RECIST1.1版,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4、ECOG体力评分0~1分。

      5、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

      6、各器官功能良好,具体指标如下:

      血液系统(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NEUT)≥1.5×10的9次方/L

        血小板(PLT)≥75×10的9次方/L

        血红蛋白(HGB)≥90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1.5×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5×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5×ULN

      肾功能

        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7、肝功能分级≤7分(Child-Pugh改良分级法)。

      8、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3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入选前7天内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9、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并同意,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即排除

      1、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以下3项除外:

        a)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b)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c)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2、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3、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重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4、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以下情况除外: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5、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使用过CYP3A4强效抑制剂或者CYP3A4强效诱导剂(详见附录2)。

      6、既往曾接受过选择性FGF19-FGFR4抑制剂和/或pan-FGFR抑制剂治疗。

      7、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8、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9、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乙型肝炎病毒感染除外)。

      10、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

      11、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滴度>2000IU/ml),允许除干扰素以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病毒感染。

      12、目前或曾患有间质性肺病者(不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纤维化除外)。

      13、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b)静息状态下,12导联心电图检查得出的平均QTcF≥480ms;

        c)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d)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e)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14、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如慢性腹泻、肠梗阻、全胃切除等)。

      15、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6、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17、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8、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